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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平高科(000998):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2023年7月)

      時間:2023年07月07日 21:05:56 中財網
      原標題:隆平高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2023年7月)

      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已經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科學、高效、務實的決策體系,充分發揮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專業能力,強化審計委員會職能,實現對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收支和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根據《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特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董事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承擔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公司內部控制等職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 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審計委員會工作職責的專業知識和商業經驗。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不得為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經董事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審計委員會相關會議。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董事會辦公室為審計委員會秘書機構,負責審計委員會日常工作,督促審計委員會決議執行。審計、財務等部門配合董事會辦公室做好審計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責權限:
      (一)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其披露,并對財務報告發表意見;
      (五)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控制度;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工作細則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議,其審議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由審計委員會與負責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二)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并經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審計委員會應在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四)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與年審會計師的溝通,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五)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完成后,審計委員會需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核。

      (六)在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告的同時,要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聘或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審計委員會在續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對年審會計師完成本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及其執業質量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達成肯定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通過并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形成否定性意見的,應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七)公司原則上不在年報審計期間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改聘,審計委員會約見前任和擬改聘會計師事務所,對雙方的執業質量做出合理評價,在對公司改聘理由做出充分判斷的基礎上,提交意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通知被改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參會,在股東大會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公司將充分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及被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審計委員會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通過見面溝通的方式對前任和擬改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了解和恰當評價,形成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決議,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前述審計委員會的溝通情況、評估意見及建議需形成書面記錄并由相關當事人簽字。

      第十條 公司審計部應向審計委員會匯報公司內部審計開展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并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審計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召集和主持時,可委托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召開定期會議,應當于召開前 5日通知全體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應當于召開前 3日通知全體委員。根據實際情況,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也可不提前發出通知而直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和視頻相結合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并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如委員無法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可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并表決。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條 董事會辦公室應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及經出席委員簽署的決議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存。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議事規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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