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000998):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議事規則(2023年7月)
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議事規則 (已經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科學、高效、務實的決策體系,充分發揮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戰略發展委員會”)專業能力,強化戰略發展委員會職能,確保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穩定、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根據《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特制定戰略發展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董事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融資決策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由 5名董事組成。 第四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戰略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 第六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董事會辦公室為戰略發展委員會秘書機構,負責戰略發展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會議組織、督促決議落實等事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宏觀經濟、市場環境、行業變化等情況對公司戰略規劃進行梳理,對制定和修訂公司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為董事會科學決策提供幫助; (二)對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對外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合作開發項目、資產處置、資本運作事項,或公司擬進入新行業或產業,或公司目前從事的某類產業的宏觀情況發生巨大變化,導致公司相關產業需進行戰略調整提出建議; (三)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戰略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公司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如有需要,戰略發展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有關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的具體決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戰略發展委員會秘書機構董事會辦公室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制作需要戰略發展委員研究審議事項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商業計劃書等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層召開會議對上述事項進行審議,出具是否同意立項并報董事會審批的書面意見; (三)由公司戰略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審議,作出書面決議,并將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同時反饋給公司管理層。 第五章 工作細則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層及董事會辦公室應根據本議事規則規定向戰略發展委員會匯報工作。 第十三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1次,并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召集和主持時,可委托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召開定期會議,應當于召開前 5日通知全體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應當于召開前 3日通知全體委員。根據實際情況,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也可不提前發出通知而直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應每年召開定期會議,審議以下事項: (一)根據宏觀經濟、市場環境、行業變化等情況對公司戰略進行梳理,并討論對公司戰略進行調整的必要性; (二)聽取管理層關于戰略實施情況匯報,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和指導; (三)明確下半年度/年度戰略重點工作。 第十六條 如國家頒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所在行業出現新情況,可能將對公司業務產生重大影響,董事會辦公室應及時形成分析報告,提交戰略發展委員會討論。 第十七條 以下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如需)前,應先提交戰略發展委員會審核,并由戰略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履行前置評判程序: (一)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對外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合作開發項目、資產處置、資本運作; (二)公司擬進入新行業; (三)公司目前從事的某類產業宏觀情況發生巨大變化,需調整相關戰略。 第十八條 前置評判程序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相關項目負責人應在擬定會議日期前 5日將詳盡的書面可行性分析、盡職調查報告、審計報告、擬簽署協議等材料發送給戰略發展委員會各委員。 (二)各委員在接到書面材料后 3日內進行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或問題。相關項目負責人應當就所有委員的意見或問題進行統一書面回復,并送達全體委員。 (三)相關書面回復送達各委員后,由戰略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最終會議日期,召集各委員召開會議,審議相關事項。在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上述事項時,相關項目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如中介機構等)應列席會議。 (四)各委員在經充分討論后,應對所議事項進行投票表決,形成決議。公司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決議后,方能提交董事會討論。如委員會未審議通過該事項,或要求對該事項相關內容進行進一步調整或完善,則該事項應暫緩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并由項目負責人按照戰略發展委員會意見進行調整或完善之后,重新提交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和視頻相結合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并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如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可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并表決。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在審議相關事項時,如戰略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必要,可以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等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辦公室應負責做好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會議的委員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會議的委員(代理人)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委員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結果(包括贊成、反對、棄權的票數)。 會議記錄、會議的資料、經出席委員簽署的決議等書面文件、電子文檔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存,董事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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