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鑫能科(002015):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證券代碼:002015 證券簡稱:協鑫能科 公告編號:2023-076 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情況概述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核準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1]3732號),核準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幣13.90元的價格向14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764,999,897.80元,扣除與發行有關的費用人民幣44,295,181.96元(不含稅),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資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賬。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對本次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實收股本的驗資報告》(大華驗字[2022]000091號)。 二、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增設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并授權簽訂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的議案》。董事會同意本次增設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事項,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辦理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簽近日,公司、子公司諸暨協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勝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薦機構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專戶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
三、《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子公司諸暨協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勝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薦機構中金公司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前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一: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一”) 甲方二:諸暨協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勝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二”) (甲方一與甲方二合稱“甲方”) 乙方: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人)(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規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稱“各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相關募投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一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及甲方一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凈額的 2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 10、本協議一式柒份,甲方、丙方各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2、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實收股本的驗資報告》(大華驗字[2022] 000091號)。 特此公告。 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 7月 8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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