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000998):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2023年7月)
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已經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工作管理,進一步規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應披露的“信息”,是指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證券監管部門規定要求披露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已經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及時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司通過符合規定條件的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按規定送達證券監管部門。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有關各方等自然人、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以下人員和機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二)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四)公司各業務部分負責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營班子成員; (六)公司派駐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他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八)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六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七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發布的辦法和通知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未公開重大信息時,必須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公司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或者對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聲明并說明理由,公司應當予以披露。 第十二條 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制度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制度沒有具體規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關規則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關規則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第十五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明確公司內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范圍和保密責任,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作為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深交所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提交回復、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或者按規定披露相關公告等,不得以有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深交所問詢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應當客觀,使用事實描述性的語言,簡潔明了、邏輯清晰、語言淺白、易于理解。 第十九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公告應當在深交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以下統稱“符合條件媒體”)上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深交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同時將其置備于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濫用符合條件媒體披露含有宣傳、廣告、詆毀、恭維等性質的內容。 第二十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在符合條件媒體上所披露的信息與提交的公告內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內容與提供給深交所的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深交所報告并及時更正。 公司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建立與深交所的有效溝通渠道,并保證對外咨詢電話的暢通。 第二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一節定期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公司應當在法律法規、《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有關規定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五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主要財務數據; (二)股東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項; (四)季度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定期報告未經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審議未通過或者因故無法形成有關董事會決議的,公司應當披露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董事會的專項說明以及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審計: (一)依據半年度財務數據派發股票股利、進行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二)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 (一)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向國家有關機關報送未公開的定期財務數據,預計無法保密; (二)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 (三)擬披露第一季度業績但上年度年度報告尚未披露。 出現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公司應當在不晚于第一季度業績相關公告發布時披露上一年度的業績快報。除出現前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報告披露前發布業績快報。 第三十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以下簡稱“第14號編報規則”)的規定,在報送定期報告的同時,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符合第14號編報規則要求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二)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意見; (三)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四)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符合第14號編報規則要求的專項說明; (五)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認真對待深交所對其定期報告的事后審查意見,按期回復深交所的問詢,并按要求對定期報告有關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補充公告并修改定期報告的,公司應當在履行相應程序后及時公告。 第二節臨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股票上市規則》、《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 臨時報告(監事會公告除外)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并加蓋董事會公章,監事會決議公告可以加蓋監事會公章,法律法規或者深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四)公司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掛牌;(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九)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十)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3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 公司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應當立即披露。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條件媒體披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三十六條 在本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應及時披露相關公告,相關規定豁免情況除外。 第三節應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發生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的下列類型的事項: (一)購買或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含委托貸款等); (四)提供擔保(含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或者債務重組; (九)轉讓或者受讓研發項目; (十)簽訂許可協議; (十一)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利等); (十二)深交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時的,應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涉及的資產凈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六)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或提供擔保的,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并及時對外披露。 第四十條 公司發生日常交易且達到披露標準時,應當及時披露。日常交易即公司發生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以下類型的事項: (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 (二)接受勞務; (三)出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勞務; (五)工程承包; (六)與公司日常經營相關的其他交易。 資產置換中涉及前款規定交易的,適用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簽署日常交易相關合同,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一)涉及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及接受勞務等事項的,合同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億元; (二)涉及出售產品、提供商品,提供勞務及工程承包等事項的,合同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億元;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認為可能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一條 公司發生關聯交易且達到披露標準時,應當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勞務; (五)委托或受托銷售; (六)存貸款業務; (七)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八)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超過30萬元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超過0.5%的交易。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除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應當提供反擔保。 公司因交易導致被擔保方成為公司的關聯人的,在實施該交易或者關聯交易的同時,應當就存續的關聯擔保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未審議通過前款規定的關聯擔保事項的,交易各方應當采取提前終止擔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應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及時披露: (一)所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三)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達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標準的,適用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首次披露臨時報告時,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關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十七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 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將按照規定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五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格式,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深交所有關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2號——公告格式》等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五十二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部門為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董事長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的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開展相關工作。 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況和進展時,相關部門(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回復,并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對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應當保證公司董事會秘書及時得到有關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會議,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辦公室及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內部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檔案的保存期十年以上。 第五十三條 為確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各有關部門在作出某項重大決策之前,應當從信息披露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并隨時報告進展情況,以便董事會秘書準確把握公司各方面情況,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且沒有重大遺漏。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事務代表同樣履行董事會秘書和深交所賦予的職責,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履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董事會秘書應當將公司監管機構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時通知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第五十五條 董事、董事會責任 (一)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公司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第五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責任 (一)公司總裁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二)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答復董事會關于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公司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 (三)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總體負責公司財務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公司財務數據進行內部控制及監督,并對其提供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有直接責任; (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五)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五十七條 監事、監事會責任 (一)監事應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應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如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監事應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二)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編制和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三)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四)監事會對涉及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 (五)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負責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如發現重大缺陷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在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中披露對本制度進行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九條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 除董事會秘書外的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六十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關聯人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其已完成或正在發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權變動及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應披露的事項,應及時告知公司董事會,并協助公司完成相關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三)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或者業務重組;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五)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傳聞,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 (六)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事項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到公司問詢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回復,保證回復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六十二條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十三條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四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和信息提供給董事會秘書;若對于某事項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咨詢。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流程如下圖: 子公司股東 子公司董 子公司監 子公司經營 大會信息 事會信息 事會信息 班子信息 臨時報告信息 會計事務所審計 定期報告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上海證券報 中國證券報 巨潮網 符合條件媒體 證券時報 第六十五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審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負責定期報告的編制工作,并由董事會辦公室提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 (二)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 (三)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公司監事會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五)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后,董事會秘書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會辦公室報深交所并對外披露。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積極關注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進展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定期報告按期披露的情形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定期報告披露前,董事會秘書應當將定期報告文稿通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六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審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草擬臨時報告的披露文稿,并由董事會秘書進行審核; (二)臨時報告交董事長審閱; (三)涉及收購、出售資產、關聯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按《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分別履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后,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 (四)審批后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辦公室及時對外披露。 第六十七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出現錯誤、遺漏或誤導等情形時,應及時披露補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八章 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責任 第六十八條 內幕信息,是指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于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觸、獲取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內部和外部相關人員,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重大內幕信息的歸集、對外披露部門。 第七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和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 公司加強未公開重大信息內部流轉過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密級,盡量縮小接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人員范圍,并保證其處于可控狀態。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了解公司重大內幕信息的人員,在該等信息尚未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該等內幕信息買賣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公司應與所有內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責任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約定對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開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第七十二條 當董事會秘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條 公司相關部門、控股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對外報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發布的信息,應對照本制度的要求并同時郵件抄送董事會辦公室,提前確定該信息是否需要及時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豁免與暫緩 第七十四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認定為國家機密等,及時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司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關規定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等,及時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引致不正當競爭、損害公司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可以暫緩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關規定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緩披露臨時性商業秘密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 第七十五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本制度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暫緩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未泄露; (二)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不符合本制度第七十四條和前款要求,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及相關義務。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公司決定對特定信息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并經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后,妥善歸檔保管。 第七十七條 暫緩、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披露,并說明已履行的審議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況。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的原則。 第十章 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第七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七十九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在接受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媒體等特定對象采訪和調研前,應當知會董事會秘書,原則上董事會秘書應當全程參加。應當就調研過程和交流內容形成書面調研記錄,參加調研的人員和董事會秘書應同時簽字確認。 第八十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股東大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絡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公司應當于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或者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十一條 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公司應派專人負責陪同、接待,并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記錄內容,做好信息隔離,不得使來訪者接觸到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條 公司在報刊、互聯網等其他公共媒體上進行形象宣傳、新聞發布等事宜應事先經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審閱,凡與信息披露有關的內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各分子公司對內部局域網、網站、內刊、宣傳資料等應進行嚴格管理,并經部門或分子公司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審查,防止在上述平臺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遇有不適合刊登的信息時,董事會秘書有權制止。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第八十五條 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前,應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內部、外部審計工作的監督和核查,促進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機制 第八十七條 由于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導致信息披露工作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應給予該責任人相應的批評、警告、減薪直至解除其職務等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 第八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各分子公司發生需要進行信息披露事項而未及時報告或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疏漏、誤導,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公司董事會秘書有權建議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公司出現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對有關的責任人及時進行紀律處分。 第九十條 信息披露過程中涉嫌違法的,公司對上述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人員的責任追究、處分、處罰情況及時向湖南證監局和深交所報告。 第九十一條 由于信息披露義務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查明原因,依照情節緩重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公司聘請的專業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及前述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帶來市場較大影響的,公司應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依據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在監管部門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時,本制度應當依據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修訂。 第九十四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股票上市規則》、《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沖突時,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九十五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含本數,“少于”、“低于”、“超過”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訂并解釋。 第九十七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實施。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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